这是一个被税务师考试收录的案例,它来自山西长治。
一个加油站女老板,税务局要她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她把企业紧急注销了,然后交完罚款就把税务局告到了法院,经过区法院、市法院、省高院,一路把官司赢了下来:
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投资人是李珍花,加油站成立于年12月13日
年5月11日,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年8月13日,李珍花将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注销;
年12月29日查明该加油站在年1月至年11月采用购销不入账的手段,销售柴油升,按照年11月柴油销售价格,确定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额.24元,应补缴增值税.84元;同时作出长国税稽罚[]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所偷税款.84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92元。
李珍花在缴纳了税款和罚款后,向长治市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长治市国税局经复议审查,于年4月21日作出长国税复决字[]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李珍花不服,遂就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及各自相应复议决定内容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年10月18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及相应复议决定内容,并要求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一审判后,国税局、稽查局均不服提起上诉。年1月6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晋04行终号、()晋04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二审判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均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年12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晋行申号、()晋行申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再审申请;作出()晋行申号、()晋行申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再审申请。
也许你看上面经过我们简化的描述也很头疼,总结起来一句话税款补缴决定和处罚决定都被撤销了。
一、李珍花胜诉的法宝
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是李珍花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税务部门年5月11日对该加油站立案调查、年12月29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但李珍花在年8月13日将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注销了。造成税务部门在做出相应决定时,该个人独资企业已经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了,也就是说你要罚加油站,加油站已经“死”了,所以三级法院都判决撤销了税务部门的相关决定。
二、税务部门的倔强
税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调查之前,且调查时加油站并没有注销;另外所有企业办理注销都应当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李珍花的加油站没有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和税务注销就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登记注销,注销不合法,所以一直上诉和申诉。
三、法院的温柔
再审法院对于税务部门的倔强是这么回应的:
"工商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先行注销税务登记,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骗取工商注销登记的问题。
但本院认为,工商注销登记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以工商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在做出上述从常理上看似“死板”,但法律人士都会认可的“法院认为”的同时,还是对税务部门进行了“安慰”:
”需要说明的是,从现有证据看,市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并不知道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已被工商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