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其首与被执行人王志刚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其首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程村人,身份证:14042705X。
执行依据:()壶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志刚赔偿张其首、许书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88元。
悬赏期限:年8月17日—年8月16日。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刚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志刚或者提供被执行人王志刚财产属实并可以执行的,给予奖励人民币叁仟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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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法官
二0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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