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5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长治市统计局统计信息网年5月27日统计公告,年长治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元,调整我市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元。由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暂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潞州区、襄垣县最低缴存基数为元;潞城区最低缴存基数;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元。如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时,另行通知。
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6月11日
文章来源: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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