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希望知其财产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通过该线索本院成功执行到位相应财产,本院将向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应赏金,并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周志康
男,汉族年5月22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底洞镇利民村4组39号。
居民身份证:512533****X
执行依据:()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川执恢号申请执行标的额:.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注意事项
1.本院已查控或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2.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3.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不能获得悬赏金。
珙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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